《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學習問答
最近,中共中央發佈了《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嚴格執行。
通知指出,黨支部是黨的基本組織,黨的基層組織在社會的基層組織中,黨的一切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黨員的直接教育 ,黨員管理,黨員監督,羣衆組織,羣衆促進,凝聚力。羣衆和羣衆的責任。中國共產黨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黨支部的建設,要求黨的執政從嚴格治理到各分支機構 。各黨員,促進了基層黨支部的形成 。形勢良好 ,取得了顯着成效。當前,要推進偉大的鬥爭,偉大的工程 ,偉大的事業,偉大的夢想,必須在新時期貫徹黨的組織路線 ,把黨支部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強標準化,規範化。黨支部,不斷提高黨支部建設質量。 。
通知指出 ,《條例》以習近平新時期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時代爲指導,貫徹黨的憲法要求,不僅弘揚“在公司建立分支機構”的光榮傳統,而且體現新的實踐和方法。基層組織創造的新經驗。綜合監管是新時期黨支部建設的基本後續。《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於加強黨的組織體系 ,促進黨的基層全面延伸,全面提高黨支部組織實力,增強黨支部政治功能,鞏固黨的組織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黨的長期治理的組織基礎。意思。
通知強調 ,重視黨支部,抓好黨支部,是黨員和領導幹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標誌。各級黨委(黨組)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 ,全局意識 ,核心意識和整合意識,認真把握黨支部作爲黨組織制度的基本內容,管理黨的基本任務 ,考驗黨的建設工作的有效性 。基本標準,採取有效措施促進《條例》實現實際情況,見效果。要抓好學習宣傳和實施《條例》,利用報紙,廣播,電視,手機,互聯網等媒體,深入瞭解各級黨組織,黨員特別是黨支部書記 。 ,通過專題研討會和集中培訓 。《條例》精神 ,全面掌握《條例》內容 ,有效增強《條例》思想意識和行動意識的實施。要加強對黨員和領導幹部的培訓 ,把《條例》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和黨校(行政澳门皇冠)教育課程 ,提高各級領導幹部的領導水平。領導做好黨支部工作,推進黨支部建設 。 。要加強監督檢查,對《條例》的實施負有嚴肅的責任。中央組織部將與有關部門合作,加強監督和實施 ,確保實施 。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落實《條例》的重要情況和建議,及時向黨中央報告。
《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維護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弘揚“黨支部建公司”的光榮傳統,貫徹黨的管理黨的要求 ,全面嚴格管理黨的要求,全面提高黨的作用 。分支機構的組織實力,強化黨支部的政治功能。發揮黨支部作爲戰鬥堡壘的作用 ,鞏固黨的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並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的規定製定這些規定 。
第二黨支部是黨的基本組織,黨組織工作的基本單位,黨的基層黨組織在社會的基層,黨的一切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直接黨員教育,黨員管理,監督。黨員和羣衆組織,羣衆宣傳,團結羣衆 ,爲羣衆服務。
第三條黨支部的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科學發展觀 ,習近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期的指導,遵循黨章 ,加強思想理論武裝力量,強化理想信念 。不要忘記最初的心,牢記使命,始終保持先進和純潔。
(2)堅持把黨的政治建設放在首位 ,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加強“四個自信” ,實現“四個服從”,明確國家政治,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黨中央 。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的權威,集中統一領導。
(三)堅持黨的宗旨和羣衆路線,組織領導黨員,羣衆聽取黨的話語 ,團結一致,成爲黨員和羣衆的中堅力量。
(4)堅持民主集中制,弘揚黨內民主 ,尊重黨的主體地位,認真紀律黨紀,提高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增強活力。
(5)堅持以中心爲中心,服務大局,充分發揮主動性的主動性和創造性,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的落實。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黨支部的設立一般以單位和地區爲基礎 ,以單獨形成爲主要方式。企業,農村,事業單位 ,澳门皇冠,研究所,社區 ,社會團體,人民解放軍 ,武警部隊(中國)隊等基層單位 ,均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 ,應當組建黨科。
黨支部黨員人數一般不超過50人。
第五條結合黨支部的實際設立,完全覆蓋黨組織和黨的工作。
大型跨區域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專業市場,商業街區,商業建築等,如果符合要求,應當設立黨支部。
少於3個正式黨員的單位,應當按照地理位置接近,行業相近 ,規模適宜,管理方便的原則設立聯合黨支部。聯合黨支部的單位一般不超過五個 。
對於持續時間超過6個月的項目和工作項目,如果滿足條件,則應建立黨支部 。
有更多的移動黨員,工作場所或居住地相對固定和集中。流出黨組織的黨組織應該流入黨組織,依靠公園 ,商會,行業協會和國外辦事處爲流動黨員設立黨支部 。
第六條設立黨支部 ,一般由基層單位備案,單位鄉(街道)或基層黨委會召開會議審議批准,審批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
基層黨委批准後 ,基層單位召集黨員大會選舉黨委或者黨委書記或者沒有委員會的副書記。基層黨委向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批准和選舉結果。
根據工作需要 ,上級黨委可以直接決定在基層單位設立黨支部。
第七條黨組織或者單位 ,地區變更不再符合設立條件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調整或者撤銷。
黨支部的調整和撤銷一般由鄉鎮(街道)或黨支部的基層黨委批准,或者由鄉鎮(街道)或者單位的基層黨委直接決定,並報告。到上級黨委備案 。
第八條爲了執行某項任務的臨時設置,如果不轉讓黨員組織關係,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設立臨時黨支部。
臨時黨支部主要組織黨員開展政治研究,教育,管理,監督黨員 ,教育和培養黨員積極分子。一般來說,他們不發展黨員,處置黨員 ,不收取黨費,也不選舉黨代會代表和改變 。
臨時黨支部書記 ,副書記和委員由批准設立的黨組織任命。
該機構臨時設立撤銷後,臨時黨支部自然撤回。
第三章 基本任務
第九條黨支部的基本任務是:
(1)宣傳和貫徹黨的理論,路線 ,方針和政策,宣傳和落實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黨的黨支部的決議。討論或決定參與決定該地區該部門的重大事項 ,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團結和組織羣衆,努力完成地方各部門承擔的任務。該區域 。
(2)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 ,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意識形態,促進“兩學一造”學習和教育規範化體系學習黨的路線,方針 ,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 ,文化,法律和商業知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3)黨員的教育,管理 ,監督和服務,突出政治教育,提高黨員素質,強化理想信念 ,強化黨性 ,嚴格黨性生活 ,批評和自我批評 ,維護和執行黨紀律 ,監督黨員。切實履行保護黨員侵權的義務 。加強和改進移動黨員的管理 。關心生活困難的黨員和老黨員 。做好黨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以安全的方式處置不合格的黨員。
(四)密切聯繫羣衆,向羣衆宣傳黨的政策,不斷了解羣衆對黨員和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瞭解羣衆的要求 ,維護羣衆的合法權益 。羣衆,做好羣衆思想政治工作,團結羣衆。羣衆的智慧和力量。領導該集團的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和該部門的其他團體,根據各自的章程支持其獨立和負責任的工作。
(5)教育和培養要求加入黨的活動家 ,做好黨員發展工作 ,把政治標準放在第一位,嚴格遵守程序,嚴格規範,發展政黨素質高的黨員 。在黨員和羣衆中發現,培養和推薦優秀人才。
(六)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國家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犯國家,集體和羣衆的利益。 。
(7)實事求是,就黨的建設和黨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重要信息。教育黨員和羣衆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打擊各種違紀違法行爲。
(八)按照規定 ,向黨員和羣衆介紹黨的工作情況,並在黨內公開有關事項。
第十條不同領域的黨支部根據實際情況承擔各自不同的重點任務:
(1)村黨支部 ,全面領導村委會各項組織和各項工作 ,開展農村振興戰略實施工作,組織領導農民羣衆發展集體經濟 ,走共同富裕之路,領導村莊 - 治理,建設和諧美麗的村莊 。 。貧困村的黨支部應該動員和領導羣衆爲消除貧困而鬥爭。
(2)社區黨支部 ,全面領導社區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重點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促進人民福祉,領導基層社會治理 ,組織和整合轄區資源。 ,服務社區 ,維護和諧穩定 ,建設美好家園。
(3)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黨支部應當確保對黨和國家政策和政策的實施進行監督,圍繞企業的生產經營開展工作 ,參與重大問題的決策。企業按規定,服務改革發展,凝聚羣衆 ,建設企業。文化 ,創造一流的業績。
(4)大學黨支部保障對黨的教育方針的監督,鞏固馬克思主義在高校思想政治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思想政治輔導 ,爲學生的理想信念奠定基礎,並實現了立德人民的基本任務。確保完成教學和研究管理的任務 。
(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支部指導和監督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團結凝聚羣衆工作,依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建設先進文化企業,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6)黨組織在社會組織中 ,指導和監督社會組織依法實踐,誠信經營,教育和引導員工增強政治認同感,指導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 。
(7)機構黨支部保障正確的監督和改革方向,參與重大決策,服務人才成長 ,促進事業發展。在公共機構中發揮主導作用的黨支部就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決策。
(八)黨和國家機關各級黨支部,圍繞服務中心和施工隊伍開展工作 ,發揮黨員的教育 ,管理和監督 ,協助各部門行政領導完成任務。並改善他們的工作 。
(9)流動黨員黨員,組織流動黨員開展政治學習,組織生活 ,進行民主評議,指導黨員履行黨員義務,行使黨員權利,充分發揮黨員權利發揮他們的作用。對組織關係不在黨支部的移動黨員進行民主評估的,應當通知組織關係所在的黨支部 。
(10)退休幹部職工黨支部,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根據黨員的實際情況 ,組織參與學習 ,貫徹黨的組織生活,聽取意見和建議 ,引導他們發揮自己的作用。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黨支部黨委是黨支部的決策機構 ,由全體黨員參加,通常每季度召開一次。
黨支部黨支部會議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黨支部委的工作報告;按照規定進行黨支部選舉,推薦上級黨代會議候選人 ,選舉代表出席上級黨代會;討論和投票試用黨員和試用黨員轉向權利,延長準備期或取消試用黨員的資格;討論並決定表彰和表彰黨員,組織處分和紀律處分;並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必須通過黨員大會討論村民,社區以及與羣衆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在黨支部黨委會議提交表決之前,應該充分討論 。投票必須有超過一半的有表決權的成員參加會議,並且必須通過超過有權投票的黨員人數的人數。
第十二條黨支部委員會是黨支部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
黨委委員會通常每月舉行一次,可以根據需要隨時舉行,討論和決定黨支部的重要工作。在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上 ,一半以上的成員必須參加會議。在重要事項提交黨員會議之前 ,一般應在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上討論。
第十三條黨員人數衆多,黨員工作地點和居住地較爲分散的黨支部,應當按照組織活動組織的原則 ,劃分若干黨組,組建黨組組長 。黨組的領導由黨支部任命,也可以由黨組的黨員推薦。
黨組主要實施黨支部的工作要求 ,完成黨支部的任務。
黨組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 ,組織黨員參加政治研究,會談,批評和自我批評。
第十四條黨支部會議和黨支部黨委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和主持。如果祕書無法出席會議 ,他可以委託副祕書或會員召集和主持會議。黨組由黨組組長召集和主持 。
第五章 組織生活
第十五條黨支部要嚴格執行黨的組織生活制度,經常 ,認真,認真地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 ,增強黨的政治生活的政治,現代 ,原則和好鬥性。
黨員和領導幹部要帶頭參加黨支部或黨組織的組織生活。
第十六條黨支部組織黨員按計劃參加黨員會議,黨組會,黨組會,召開黨支部委員會定期會議。
“三會一課”要強調政治學習和教育,突出黨性修養,以“兩學一作”爲主要內容,結合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確定主題和具體方法,實現各種形式和莊嚴的氣氛。
黨員應該回應黨員的思想和工作實際,迴應普遍關心的問題 ,關注周圍的人談論周圍的事物 ,增強他們的吸引力 。黨員和領導幹部要定期爲基層黨員開設黨員班 ,黨委(黨組)祕書每年至少要講一次黨員班。
黨支部有固定的主題日,組織黨員集中學習 ,組織生活,進行民主審議和志願服務 。在主題聚會日開始之前,黨支部應認真研究和確定主題和內容;啓動後,應該做好組織和實施商定的項目 。
不經黨組織同意轉讓組織關係的黨員,可以參加黨支部或黨組參加組織生活。
第十七條黨支部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組織生活會議 ,一般按第四季度安排,或者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舉行 。組織生活會議通常以黨員黨員會議,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黨組會議的形式舉行。
組織生活應確定主題,在會議前認真學習 ,傾聽和傾聽意見;在會議上檢查問題,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明確整改方向;會後制定整改措施,逐一糾正和落實。
第十八條黨支部一般每年對黨員進行一次民主評議,組織黨員比較合格黨員的標準,控制黨的誓言 ,並與黨員聯繫進行黨式分析 。
黨支部召開黨員會議,組織黨員按照個人自我評價,黨員相互評價 ,民主評價等程序進行審議。具有大量黨員的黨支部,個人自我評價和黨員相互評價可以在黨組的範圍內進行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員會議根據評估情況和黨員的日常表現提出評估意見 。
民主黨員的評價可以與組織生活相結合。
第十九條黨支部定期舉行會談。在黨支部委員,黨支部委員和黨員之間 ,黨員與黨員之間 ,年度會談一般不少於一次 。會話應該坦率 ,誠實,交換意見,交換意見,並幫助改進。
黨支部要注意分析黨員的思想狀況和心理狀態。黨員因重大事故和家屬重大困難 ,身心健康問題突出,黨支部書記應當幫助做好心理諮詢工作;對於受到處罰和不良反應的黨員 ,黨支部書記要做好有針對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
第六章 黨支部委員會建設
第二十條黨委,黨員7名以上的黨支部,設立黨支部 。黨支部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 ,一般不超過7人。
黨支部委員會設祕書,組織成員 ,宣傳委員會,紀檢委員會等 ,必要時可以設立副書記。
少於7名正式黨員的黨支部,如有必要 ,應當有一名祕書和一名副祕書。
第二十一條村民和社區黨支部委員會任期五年 ,基層黨委其他委員會一般任期三年 。
黨支部委員會由黨支部黨議會選舉產生。黨支部書記和副書記一般由黨支部委員會選舉產生。黨支部書記和黨委副書記不由黨支部黨議員選舉產生。民選黨支部委員報告上級黨組織備案;黨支部書記 ,副書記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批准。黨支部書記 ,副書記和委員會成員應當及時進行補選。必要時 ,上級黨組織可以指派黨支部書記或副書記。
建立健全黨支部提醒和監督機制 。根據黨組織的隸屬關係和幹部的管理權限,上級黨組織一般會提前六個月以信件或電話通知的形式準備更改期限 。對於需要提前推遲或更改的人,應仔細檢查並嚴格檢查 ,延期或提前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
第二十二條黨支部書記主持黨支部全局工作,督促黨支部其他成員履行職責 ,做好黨支部委員會建設 ,並向黨支部報告 。委員會,黨員大會,上級黨組織 。
黨支部副書記協助黨支部書記開展工作。黨支部的其他成員按照職責分工。
第二十三條黨支部書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熱愛黨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組織協調能力,羣衆工作能力 ,敢於承擔責任 ,願意給予,率先在黨員和羣衆中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中間有很高的聲望,一般應該有超過一年的黨的年齡。
第二十四條上級黨組織應當結合不同領域的實際 ,突出政治標準,按照組織程序採取多種方式 ,選出符合要求的優秀黨員擔任黨支部書記。
村民和社區要注意從能力較強的羣體,復員退伍軍人,企業職工 ,農村教師 ,鄉村醫生,社會工作者,大學生村官,退休幹部職工中選出黨支部書記 。對於沒有合適人選的人 ,上級黨組織可以選擇跨地區或者機構和企業的黨支部書記。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派出優秀幹部到村和社區擔任黨支部第一書記 ,指導和幫助黨支部書記開展工作 ,主要承擔建設和加強黨支部 ,推進中心工作,服務人民,提高治理水平。責任任務。符合條件的村民和社區黨支部書記可以通過法律程序擔任村委會和居民委員會主任。
機關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支部書記一般是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也可以是本單位的其他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選出黨員幹部擔任專職黨支部書記 。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一般從管理團隊中選擇黨支部書記,並應注意從業務骨幹中選擇黨支部書記。如果沒有合適的候選人,則黨支部書記可以由上級黨組織選擇。
加強黨支部書記儲備分支機構建設,注重發現優秀黨員爲黨支部書記,建立村黨支部書記的後備人才庫。
第二十五條上級黨組織應當定期培訓黨支部書記 ,副書記和其他成員 。
黨支部書記培訓納入黨員幹部教育計劃,新黨支部書記培訓 。中央組織部組織了黨支部書記的示範培訓。地方,行業和制度一般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係對黨支部書記進行輪換培訓。黨支部書記應至少參加縣級以上黨組織組織的集中輪訓。注意整體安排,防止經常參加培訓,確保黨支部書記做日常工作。
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等成員的培訓,要突出黨的基本理論 ,基本方針,基本知識和黨務基本要求,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 ,黨紀和黨紀 。注意優秀黨支部書記的作用 。
第二十六條從優秀的村民和社區黨支部書記中選拔鄉鎮和街道領導幹部,對公務員和招聘機構進行審查 。
培養和樹立黨支部書記先進典型,表彰和表彰優秀黨支部書記。
第二十七條黨支部委員應當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 ,黨員和羣衆的監督,加強相互監督。
黨支部書記每年應向上級黨組織和黨支部黨員會議報告,接受評估和評估 ,評估結果是評審選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建立弱勢,弱勢黨支部不斷整頓的工作機制 。對於不適合擔任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的職務,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作出調整。對於在選舉選舉,宗族信仰和邪惡勢力干涉方面存在問題的人,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認真地處理。
第七章 領導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各級黨委(黨組)要把黨支部建設作爲最重要的基礎建設,定期學習討論,加強領導指導 ,切實履行主要職責。縣委將至少每年一次研究黨支部的建設 。
各級黨委(黨組)要帶頭建立黨支部聯絡點,帶頭深入調查研究 ,發現和解決問題,總結和提升經驗。
第三十條黨委組織部門要定期分析判斷黨支部建設,加強分類指導和監督檢查,擴大黨支部的增量,提高黨中央支部的水平,整頓後黨支部。加強黨支部的規範化,規範化。基層黨委一般應配備專職和兼職組織者,加強對黨支部建設的具體指導 。
各級黨委和組織要注意通過黨支部瞭解黨員幹部的日常表現 ,幹部要聽取調查對象所在黨支部的意見。
村委會和社區黨支部書記被列入縣委組織部門的備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村民和社區黨支部的工作 ,應當包括在縣委的檢查監督工作中。
第三十二條把握黨支部建設的情況,應當包括在各級黨委書記的重要內容中,把握對基層黨建工作的審議和評價,作爲判斷其落實情況的重要依據。黨對黨的政治責任 。如果黨支部建設薄弱,工作沒有實施,上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進行面談。如果黨支部建設存在嚴重問題,黨員和羣衆反應強烈 ,應當按照規定認真負責。
第三十三條各級黨組織應當爲黨支部工作提供必要條件,提供財政保障。加強對村和社區黨支部的運行支持,落實黨和社區黨支部書記的薪酬待遇,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建立正常的增長機制。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的工作。加強村 ,社區 ,園區基層黨組織建設,積極運用現代技術和信息技術,充分發揮辦公室審議,黨的活動,便民服務等綜合功能。
縣級以上黨委管理的黨費,每年按一定比例分配給黨支部,重點支持貧困村黨支部,困難國有企業黨支部。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支部 ,流動黨員黨支部,退休幹部職工。黨支部和其他黨的活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村民和社區黨的基層委員會和總分支委員會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例制定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中央組織部門負責本條例的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支部的規定不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依照本條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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